导读:
保险中的弃权是什么?弃权是指保险合同一方放弃其在保险合同中的权利,包括终止权和辩护权。弃权是指保险合同一方放弃其在保险合同中的权利,包括终止权和辩护权。本规定主要用于约束保险人。
一、弃权的含义
弃权是指保险合同一方放弃其在保险合同中可以主张的权利,通常是指保险人放弃终止保险合同的权利和辩护权。
例如,某寿险公司出具的人寿保险单规定,被保险人参军或者武警部队的,保险公司可以宣布保单无效。碰巧在保险期间,一名被保险人参加了武警部队,并在一次围剿毒犯的行动中牺牲了。保险公司得知这一情况后,给被保险人的父母写了一封信,说被保险人为国捐躯,公司以参加武警部队死亡为由放弃了抗辩。很快,保险公司又给受益人发了一封信,通知受益人公司改变立场,宣布保单无效。在这种情况下,受益人通过诉讼,法院裁定公司的第一封信构成了保险人明确放弃辩护权和宣布保单无效的权利,因此不得重新主张该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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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弃权条件
构成保险人弃权的,必须有两个要求:一是保险人必须有弃权的含义,无论是明示的还是默示的;其次,保险人必须知道被保险人有违反约定义务的权利,并享有抗辩权或终止合同的权利。
对于默示的含义,可以从保险人的行为中推断,如果保险人知道被保险人违反约定义务,并做出以下行为,一般视为弃权或默示弃权:
首先,如果投保人违反按时缴纳保险费或其他约定义务,保险人应终止合同。但是,如果保险人知道这种情况,仍然收取补充缴纳的保险费,则证明保险人有继续维持合同的意图。因此,终止合同的权利、终止权和其他抗辩权被视为弃权。
第二,保险事故发生后,保险人知道有权拒绝赔偿,但仍要求被保险人或被保险人提供损失证明,因此增加被保险人的时间和金钱负担,被视为被保险人弃权。
第三,如果保险人知道投保人的损失证明存在错误和虚假,但仍无条件接受,则可视为放弃对错误和虚假的辩护权。
第四,保险事故发生后,保单持有人(被保险人、被保险人或受益人)应当在约定或者法定时间内通知保险人,但保险人仍接受逾期通知的,视为放弃逾期通知的抗辩权。
第五,保险人在得知投保人违反约定义务后仍保持沉默,视为弃权。具体来说,如果财产保险的投保人申请变更保险合同,保险人在收到申请后一段时间内不表达意见的,视为承诺;在损失发生前,已知投保人违反约定义务的,应当在一定期限内终止或者终止合同。如果在一定期限内没有表达任何意见,其沉默将被视为弃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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