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身意外险合同样本,人身意外险合同条款

《家庭财务宝典》

人身意外险保险合同样本,人身意外险保险合同条款。购买人身意外保险后,在遭受到人身意外的时候,将有会保险公司根据人身意外保险条款对投保人提供赔偿金和相应的服务。

导读:
人身意外险合同样本人身意外险合同条款。购买人身意外保险后,保险公司将根据人身意外保险条款向投保人提供赔偿金和相应服务。购买人身意外保险后,保险公司将根据人身意外保险条款向投保人提供赔偿金和相应服务。

人身意外伤害保险合同样本如下:

第一章 保险对象

第一条 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的在职人员身体健康,能够正常工作或者工作的,可以作为被保险人向保险公司办理集体保险手续(个人也可以投保)。

第二章 保险期限

第二条 保险期限为一年,从保险日的0:00到期日的24:00到期。到期时,另行续保。

第三章 保险金额

第三条 最低保险金额为1000元,最高保险金额为1000元。在这个限度内,一个单位选择一个保险金额。保险金额确定后,中途不得变更。

第四章 保险责任

第四条 本保险为定期意外伤害保险。被保险人在保险单有效期内死亡或者残疾的,保险公司应当按照下列规定支付全部或者部分保险金额。

1.因意外伤害事故死亡的,全额缴纳保险金额。

2.因意外伤害事故导致双目永久性完全失明或双肢永久性完全残疾,或一目永久性完全失明,一肢永久性完全残疾的,保险金额全额支付。

3.因意外伤害事故一目永久失明或一肢永久残疾的,保险金额为半数。

4.因意外伤害事故造成本条二、三、二款以外伤害,永久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和身体机能,或者部分劳动能力和身体机能永久丧失的,按损失程度支付全部或部分保险金额。

第五条 被保险人在保险单有效期内,保险公司应当按照第四条的规定支付保险金,无论是一次或者连续发生事故。但累计支付总额不得超过保险金额的全部。当累计支付金额达到保险金额全部时,保险效力将终止。

第五章 除外责任

第六条 被保险人因下列原因死亡或者残疾的,保险公司不承担支付保险金的责任;

1.被保险人的自杀或犯罪行为;

2.被保险人或其受益人的故意或欺诈;

3.战争或军事行动;

4.被保险人因疾病死亡或残疾。

第七条 被保险人因意外伤残所支付的医疗、医疗费用,保险公司不承担责任。

第六章 保险费率

第八条 保险费率根据行业(工种)或工作性质确定。

第七章 保险程序和保险费的支付

第九条 投保时,投保人应填写一份投保单和全体被保险人名单一式三份,经保险公司批准后签发保险单。

第十条 被保险人在投保时,可以指定受益人,如果没有指定受益人,则以法定继承人为受益人。

第十一条 在保险单有效期内,被保险人因人员变更需要增加或者退还保险,或者被保险人要求变更受益人的,应当填写变更通知书一式三份,送保险公司签发批准表作为保险单的附件。

被保险人中途离职,自离职之日起丧失保险效力,保险公司应退还已缴纳的未到期保险费。

第十二条 保险单位应当在保险开始日一次性缴纳保险费,特别约定的可以分期缴纳。保险公司收到保险费后,保险单开始生效。

如果分期付款不能在约定的期限内交付,保险单将立即失效。

第八章 申请和支付保险金

第十三条 被保险人在保险单有效期内死亡或者残疾的,被保险人或者其受益人应当通过保险单位向保险公司申请支付保险金,并提供下列文件:

1.保险单证明和投保单位证明;

2.被保险人死亡时,应当提供死亡证明;

3.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事故造成残疾时,应提供医院出具的残疾程度证明。

保险公司收到申请后,经调查核实,按规定缴纳保险金。自伤亡事故发生之日起两年内不申请的,视为自动放弃权益。

注:合同模式仅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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