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读:
在资本的强势介入之下,网络互助平台日渐火爆。今年以来,平台数量暴涨,参与各种网络互助计划的“会员”也呈井喷之势,目前已超过1000万。在网络互助快速发展之时,虚假宣传等不规范行为也大行其道,“打监管擦边球”、“承诺兑付难兑现”、“模式难持续”等质疑声不绝于耳。网络互助的野蛮生长已引起保险监管机构的注意,保监会发声进行现场检查,并将拒绝投资违规网络互助平台的社会资本进入保险业。然而,如此恫吓,并没有让部分网络互助平台在虚假宣传上止步,互助乱象犹存。
互助平台迅速膨胀
对于近期火爆的网络互助平台,业内普遍的共识是,平台会员人数进行分摊,会员数量越多分摊金额越低。因此,无论是哪个平台哪种赔付方式都在尽力拉人头入会,用户规模成为关键。
今年以来网络互助平台成长速度更为惊人,如今年5月上线的水滴互助用户量如今已破157万,上线百天即称已实现用户量过百万;今年7月上线的众托帮,其官网数据显示加入计划的用户已超310万,称用户数量破百万仅用了55天。
对于网络互助的风险,保监会也披露,违规互助平台严重误导消费者,承诺赔付难以兑现,消费者权益无法保障。互助平台的风控措施并不完善,容易诱发金融风险,如并不具备保险经营资质及相应风险控制能力,其资金、道德和经营风险难以管控,特别是目前部分网络互助通过各种商业营销手段迅速积累大量会员,涉及面广,社会影响大,外溢风险不容忽视。
大多数互助平台选择托管给商业银行进行第三方资金托管,由银行定期出具监管报告并公示账户情况,如17互助、通信互助等;还有平台与公募基金合作,如水滴互助将资金托管到中国社会福利基金会,由双方共同监管;此外,还有平台与第三方支付,如微信支付、易宝支付合作,由平台为每位会员开通专属钱包,如壁虎互助。
低门槛高保障成利器
保监会指出,目前有些网络互助平台已经开始整改,但仍有部分平台还存在误导宣传、向社会公众承诺责任保障等突出问题。另外,对于定位为公益慈善组织的互助平台,应主动明确告知捐助者“捐助是单向的赠予行为,不能预期获得确定的风险保障回报”。
通过对现有网络互助平台的体验,
而大多数网络互助平台在宣传方面,仍在强调“门槛低、保障高”。如斑马社就在官网首页打出“门槛低、保障高,专业保险团队+精算师+技术支撑”的口号,其上线的“糖友互助计划”,打出“不管是否罹患糖尿病,均可加入保障,19元加入,最高保障30元”的宣传口号。对此,有业内人士分析称,互助平台的门槛并不高,从类似平台大量涌现的现状来看,该行业的竞争日趋白热化,获取用户的成本上升,平台为了获取用户求生存不得不打“擦边球”。
但实际上其未基于保险精算进行风险定价和费率厘定,没有科学提取责任准备金,也没有受到政府部门的严格监管,在赔偿给付能力和财务稳定性方面没有充分保证,难以实现持续运营。一旦发生风险事件,平台自身并不承担给付责任,无法保证兑现承诺赔付的金额。同时消费者还可能面临个人隐私泄露、纠纷争议难以解决等风险。
“水滴互助”被约谈
保监会近日表示已约谈水滴互助,这让一直未被纳入监管体系的网络互助保障领域成为焦点。对此,水滴互助回应称,已积极推动监管意见落地,对各产品的介绍文案进行优化与升级,并在官网首页告知会员们“水滴互助不是保险”。
据了解,今年9月,保监会约谈了国内几家规模比较大的互助保障平台,并给予水滴互助相关的监管建议。
事实上,“水滴互助”曾经私下修改公约事项也闹得沸沸扬扬,在未经公示、未经投票、未经告知的情况下,平台擅自修订了会员公约,将互助金“定额给付”改为“医疗给付”,将给付对象由“付给互助会员”改为“给付给医院”。
有业内人士认为,类似于“医疗给付”等的保险约束条款,在保险业无可厚非,但完全不能适用于网络互助,反而是对会员权益的侵犯。另外,这种不公开、不透明的行为,不仅损害了会员权益,还违背了作为一个公共契约维持者的行为准则,更是公然挑战了互助契约精神的底线。据了解,在平台用户的强烈要求下,10月28日出台的新公约修正了此前的内容。这也再次表明了契约精神对于网络互助的重要程度。
经营持续性存疑
在保险业,与网络互助相似的有互助保险,不过,由于市场条件不完善,互助保险在国内发展较为缓慢。目前,国内仅有一家相互保险公司,即2005年成立的阳光农业互助保险,由于受到地域、业务范围限制,这种模式一直没有得以推广。不过,两年前新“国十条”释放出了信号,鼓励开展多种形式的互助合作保险,直到2015年初,保监会发布《相互保险组织监管试行办法》,市场才认为互助保险真正迎来拐点。目前,已有众惠财产相互保险社、汇友建工财产相互保险社和信美人寿相互保险社获准筹建。
“如今的网络互助平台多是‘创业型’公司,其风控能力较弱。同时,互助的经营主体不具备保险经营资质,部分经营主体的持续经营能力和财务稳定状况存在隐患,消费者可能面临资金安全难以保证、承诺保障无法兑现、个人隐私泄露、纠纷争议难以解决等风险。”有业内人士认为,对于互助会员来说,因为风险到来的过程跨度周期很长,平台运营的时间越长,会员年龄增长,得病的风险概率也在增加,将给平台带来极大的运营风险。
北京中高盛律师事务所律师李滨表示,非保险公司的市场主体经营保险的行为是法律予以禁止的,这些没有纳入监管的商业行为对消费者而言,所缴费用是否安全,发生事故后是否能及时理赔,都是风险。也有保险专家指出,保监会在今年10月正式对外发布的《互联网保险风险专项整治工作实施方案》指出,
专项整治工作的重点之一就是“非持牌机构违规开展互联网保险业务,互联网企业未取得业务资质依托互联网以互助等名义变相开展保险业务等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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